中華民國解剖學學會章程(中華民國107年3月24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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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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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解剖學學會(The
Association of
Anatomis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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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展解剖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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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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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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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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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促進解剖科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聯繫國內外解剖科學機構及學術團體交換有關資訊,以供各學術研究團體之參考。
(三)舉辦有關解剖科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四)審議有關解剖科學之名詞。
(五)發行有關解剖科學之雜誌及刊物。
(六)參加或舉辦國際解剖學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解剖學之技術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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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一)普通會員(二)學生會員(三)團體會員(四)贊助會員(五)名譽會員五種。
入會資格:
(一)
普通會員:凡在國內外有關解剖科學之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從事解剖科學教學及研究或有興趣者,經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
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外有關解剖科學之大專院校以上就讀,從事解剖科學教學及研究或有興趣者,經本會會員兩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公、私立機構,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二人行使會員權利。
(四)
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其它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經本會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者,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
名譽會員:從事解剖學教學或研究、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且退休者。對解剖學著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兩人以上推薦,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優待辦法:享有一般會員之應有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除外)及免繳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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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違犯本會會章,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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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4)享有本會出版刊物。
(5)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名譽會員:
(1)發言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3)享有本會出版刊物。
(4)其他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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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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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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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 織
及 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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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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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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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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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皆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每屆理事監事之改選,授權理事會提出次屆候選人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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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重大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其退職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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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長人選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事務需要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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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財產之處分。
(六)通過會員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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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
(一)通過會員入會或退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六)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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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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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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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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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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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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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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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為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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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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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3)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3)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基金滋息。
(四)補助費。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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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經通知仍不補繳者,即予停權。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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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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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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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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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本會解散或撤消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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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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